索引號: | 002972698/2020-50292 | 內容分類: | |
文件編號: | 余政辦發〔2020〕85號 | 生成日期: | 2020-12-02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時限: | 長期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責任處室: | 市政府辦公室 |
規范性文件 統一編號: |
BYYD01-2020-0004 | 有效性: | 有效 |
政策解讀: | http://www.949510.com/art/2020/12/2/art_1229143481_1628794.html |
政策圖解: | http://www.949510.com/art/2020/12/2/art_1229143482_1628795.html |
余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余姚市戶口遷移實施細則的通知 |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各部門: 《余姚市戶口遷移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自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1月30日 余姚市戶口遷移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完善戶口遷移政策的通知》(浙政辦發〔2017〕90號)、《浙江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浙公通字〔2020〕5號)、《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寧波市區戶口遷移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甬政辦發〔2018〕16號)、《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放開我市落戶條件的通知》(甬政辦發〔2020〕5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公民申請戶口遷入余姚市及余姚市內遷移的(下稱市外戶口遷移、市內戶口遷移),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戶口遷移,遵循經常居住地登記戶口、人戶一致和整戶遷移原則,實行戶口遷入地條件準入制。 第二章 市外遷移 第四條 市外戶口遷移是指余姚市范圍外遷入余姚市內的戶口遷移。 第一節 居住落戶 第五條 在我市城鎮地區實際居住,按照經常居住地登記原則,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父母,可在本市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一)在我市城鎮地區擁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憑房屋權屬證明、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落戶合法穩定住所所在地。 (二)在我市城鎮地區租賃房屋的,按照“一房一戶”的原則,憑《余姚市城鎮房屋租賃合同備案證明》、在我市申領的《浙江省居住證》、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落戶租賃房屋所在地的公共集體戶。戶口已在本市城鎮地區的(市內無合法穩定住所的除外),不得將戶口遷入公共集體戶。 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隨遷的,需提供結婚證、子女《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全日制在校成年未婚子女和無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未婚子女隨遷的可參照本條執行。全日制在校成年未婚子女需提供學生證,無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未婚子女需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其中達到法定婚齡的未婚子女還需提供未婚聲明。 第六條 在我市城鎮地區取得商業用房或辦公用房合法所有權,申請落戶時按規定繳納稅款或我市社會保險的,其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可申請將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戶口遷至商業用房或辦公用房所在地的公共集體戶: (一)遷移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遷移人的房屋權屬證明; (三)遷移人在我市申領的《浙江省居住證》。 戶口已在本市城鎮地區的(市內無合法穩定住所的除外),不得將戶口遷入公共集體戶。 第二節 親屬投靠落戶 第七條 男女雙方婚姻關系依法確認后,夫妻一方為我市戶口的,其配偶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可以申請將戶口遷至我市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另一方配偶處: (一)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擬遷入戶的居民戶口簿、戶主的居民身份證、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證及戶主同意落戶的證明; (三)結婚證; (四)被投靠人或被投靠人其直系親屬的房屋權屬證明。 第八條 父母一方為我市戶口的,其未成年子女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可以申請將戶口遷至有合法穩定住所的父母處: (一)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擬遷入戶的居民戶口簿、戶主的居民身份證、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證及戶主同意落戶的證明; (三)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或《收養登記證》; (四)父母的結婚證。 全日制在校成年未婚子女和無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未婚子女可參照本條執行。全日制在校成年未婚子女需提供學生證,無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未婚子女需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其中達到法定婚齡的未婚子女還需提供未婚聲明。 父母離婚后,未成年子女戶口投靠撫養方的,憑離婚證及離婚協議(或離婚裁判文件)辦理;投靠非撫養方的,需提交父母雙方同意遷移的聲明。 第九條 擁有我市城鎮地區戶口的,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可以申請投靠至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成年子女處: (一)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擬遷入戶的居民戶口簿、戶主的居民身份證、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證及戶主同意落戶的證明; (三)被投靠人的房屋權屬證明; (四)父母與子女關系證明。 第十條 父母雙亡的未成年人(8周歲以上的須征得本人同意),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可將戶口遷至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處: (一)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 (二)擬遷入戶的居民戶口簿、戶主的居民身份證、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證及戶主同意落戶的證明; (三)父母死亡證明; (四)關系證明或法定監護人證明。 第三節 人才落戶 第十一條 經認定的高級及以上層次人才,在我市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可將戶口遷至“人才專戶A類家庭戶”,其配偶、未婚子女和雙方父母可以隨遷。 碩士、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畢業15年內的人員、中級專業技術人員、技師及緊缺人才,在我市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且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可將戶口遷至“人才專戶B類家庭戶”,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隨遷。 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學歷或高級技能以上職業資格,并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具有普通中等教育中專以上學歷或初級技能以上職業資格,在我市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并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本人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可落戶單位集體戶或人才服務中心集體戶。 全日制普通高校、中等職業學校(含技校)畢業生畢業15年內,可申請將戶口遷至城鎮范圍內同意被投靠的親友處、單位集體戶或人才服務中心集體戶。 以上人才認定具體參照余姚市委、市政府《關于實施人才發展新政加快建設人才強市的意見》(余黨發〔2017〕58號)中余姚市人才分類目錄執行,各類人才在余姚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的),不受社會保險、勞動合同限制,可在其合法穩定住所內登記戶口。 第十二條 被余姚市政府或寧波市有關部門評定的以下人員,可在本市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一)勞動模范、道德模范稱號的; (二)先進工作者、優秀農民工稱號的; (三)見義勇為先進個人榮譽稱號的。 上述人員在獲得榮譽稱號后3年內,可申請在合法穩定住所地或單位集體戶申請登記常住戶口,本人無合法穩定住所,單位無集體戶的可按規定落戶單位所在地公共集體戶。 第十三條 符合上述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人才落戶條件之一的人員,可憑下列手續辦理落戶: (一)遷移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遷移人的學歷、學位證書,職稱、職業資格證書,或榮譽證書、獲獎證書、高層次人才認定憑證、留學歸國人員證明等證件; (三)錄用(聘用)證明,或任命文件,或勞動合同; (四)房屋權屬證明或單位集體戶接收證明。 符合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還需提供人力社保部門出具的繳納社會保險證明。 符合第十一條落戶人才專戶的,需提供人力社保部門出具的寧波市引進人才及家屬落戶申請表,配偶、未婚子女和父母隨遷的,需提供結婚證、子女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子女關系證明,其中達到法定婚齡的未婚子女還需提供未婚聲明。 第十四條 本市生源全日制普通大中專院校、職業院校畢業生畢業時未辦理戶口遷移,現戶口仍在學校集體戶的,可根據本人意愿,將戶口遷至就(創)業地,居住地或原籍地。以上人員,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可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一)畢業證書; (二)戶口遷移證; (三)居民戶口簿、身份證(落現家庭戶或回原籍的需同時提供,戶籍檔案未記載親屬關系的,需提供親屬關系證明); 申請人要求落戶就(創)業地的,還需提供就業協議或勞動合同。 第四節 政策性落戶 第十五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含國有控股企業)正式編制人員,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可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一)遷移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錄用審批表、轉任審批表、調動函或行政介紹信等; (三)房屋權屬證明或單位集體戶接收證明。 第十六條 全日制普通大中專院校學生在校期間因退學、被開除學籍等未能取得畢業證書的,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可以申請將在校學生戶口遷入父母現戶籍地: 1、學校批準退學、開除學籍文件或證明; 2、戶口遷移證; 3、父母居民戶口簿; 4、親屬關系證明(戶籍檔案已記載的不再提供)。 第十七條 退出現役義務兵、士官憑下列證明材料可在入伍前戶口所在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一)安置部門出具的安置接收證明; (二)退役證明; (三)擬遷入戶的居民戶口簿、戶主的居民身份證及戶主同意落戶證明; (四)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 第十八條 軍隊轉業干部可憑下列證明材料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一)安置部門出具的安置接收證明; (二)退役證明; (三)擬遷入戶的居民戶口簿、戶主的居民身份證及戶主同意落戶證明(單獨立戶的,提交本人及配偶的房屋權屬證明;掛靠集體戶的,提交單位同意落戶證明); (四)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 跨省異地安置落戶的,除上述證明材料外,還需提供原入伍地注銷戶口證明和擬落戶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和居住條件核查單。 第十九條 現役軍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無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未婚子女,可憑下列證明材料在部隊集體戶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一)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部門審核批準的軍隊干部家屬隨軍戶口遷移審批表; (二)干部或士官的任命書; (三)遷移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四)軍人工作證、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子女出生醫學證明。 無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未婚子女需提供有關證明材料,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憑相關證明材料再辦理遷移手續。 第二十條 華僑回國定居、港澳臺人員回內地定居和收養、歸正等人員的遷移落戶,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 市內遷移 第二十一條 市內戶口遷移是指余姚市范圍內的戶口遷移。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至第二十條遷移條件的,均可申請辦理市內戶口遷移手續。 第二十二條 本市范圍內根據經常居住地登記原則,本人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可以在經常居住地申請登記落戶: (一)遷移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經常居住地的房屋權屬證明。 由城鎮地區遷往農村地區的,還需提交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城鎮地區無住房證明。 第二十三條 在本市范圍內與戶口在城鎮地區的戶主具有直系親屬、配偶或配偶父母關系的,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可以向遷入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投靠遷入: (一)遷移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擬遷入戶的居民戶口簿、戶主的居民身份證及戶主同意落戶的證明; (三)房屋權屬證明; (四)親屬關系證明。 第二十四條 本市范圍內與城鎮地區房屋權利人具有直系親屬關系的,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可以在該房屋所在地申請登記戶口: (一)遷移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房屋權利人同意落戶的證明; (三)房屋權屬證明; (四)親屬關系證明。 符合上述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遷移,但遷入地房屋屬租賃住房、廉租房、承租的直管公房、軍產房、集體土地房屋的,僅限房屋權利人或承租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遷入。戶主或房屋產權共有人不同意遷入的,不予辦理。 第二十五條 因房產轉讓、拆遷、離婚等原因需要遷出戶口的家庭戶成員,或者不符合集體戶掛靠條件的集體戶成員,應當及時將戶口遷往現居住地房屋坐落地址。沒有住房的,可以將戶口掛靠在本市城鎮地區家庭戶親友處。 確無他處落戶的,可以憑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無住房證明,將戶口掛靠在現戶口所在地的公共集體戶。 村、居委會及社區要按規定做好公共集體戶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 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發生轉移,現房屋權利人或承租人提交書面申請、房屋權屬證明等材料,要求遷出該房屋原有戶口的,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當通知原戶主遷出原有整戶戶口。 因離婚等原因,現戶主提交書面申請、房屋權屬證明、離婚證及離婚協議(或離婚裁判文書)等證明材料,要求遷出已不實際居住、且不是房屋權利人的戶內成員戶口的,公安派出所應當通知該成員遷出戶口。 經通知后拒不遷出的,公安派出所可以依職權將戶口遷至公共集體戶。 第四章 辦理程序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持相關證明材料向擬落戶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公安派出所依據以上規定,調查核實有關證明材料。對符合當場辦理條件、證明材料齊全的,應當場辦理;對符合遷移條件、證明材料齊全,但按規定需要調查、審批的,應當在規定時限內核實審批。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提供的落戶申請材料應真實有效。經有關部門查實,存在隱瞞、欺騙或提供虛假材料的,2年內不予受理落戶申請;已經落戶的,予以注銷,退回原籍;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 對具有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等違法犯罪嫌疑、需要接受調查處理的人員,應暫緩辦理戶口遷移,由當地國家安全部門和公安機關等調查核實后決定是否準予遷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細則所稱城鎮地區指戶口登記住址房屋的土地使用權屬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區域;農村地區指戶口登記住址房屋的土地使用權屬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區域。 本細則所稱無獨立生活能力是指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 本細則所稱直系親屬指與本人有直接血緣關系的親屬,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曾外孫子女。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所稱“合法穩定住所”是指:(一)在城鎮范圍內取得合法所有權的住宅用房;(二)在城鎮范圍內按規定取得承租權的國家直管公有住房、單位自管公有住房、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 本細則所稱“房屋權屬證明”是指:(一)不動產權屬登記的證件證明;(二)公有住房承租權證明;(三)其他能夠證明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權屬證明材料。 本細則中房屋所有權人為2人以上且無直系血緣、婚姻關系的,允許所占份額高于平均份額以上且實際居住的1戶家庭辦理落戶,并出具其他共有人同意其落戶證明。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余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的余姚市戶口遷移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余政辦發〔2018〕55號)、《余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放寬我市戶口準入條件的通知》(余政辦發〔2019〕109號)同時廢止。其他未盡事項按現行國家和省、寧波市戶籍政策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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